
總統宣布成立三個委員會 替國家發展擬定戰略 與民間力量展開對話
觀察站/總統府加蓋違建 賴成太上閣揆? 恐違憲 | 世界新聞網
問題出在,過去總統府成立過的暫時性任務編組委員會,至少委員會總召都是副總統、秘書長等職位;賴清德的三大委員會,不僅負責的目標與當前的行政院部會高度重疊,而且總召都還是總統自己,這是史無前例的。
舉蔡政府時期的「人權諮詢委員會」為例:
人權諮詢委員會
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於2004年4月30日擴編為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」,由副總統呂秀蓮擔任主任委員,特別著重「人權入憲」與「人權修法」,並持續推動立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。馬英九總統任內於2010年12月10日亦設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,以副總統為召集人,不具調查權及執行權。
但現在賴政府下的三大委員會,不再特別強調其職權行使範圍以及任務編組有效期限,內部委員甚至都大量使用政府高層官員,組織規模龐大,用人幅員也更為廣闊,亦有嚴謹的施政方針和目標,儼然一副行政院部會的樣態。這讓社會大眾看不懂,現在跟氣候變遷、醫療健康和社會韌性有關的這些,原應由行政院負責且應向行政院部會究責的政策領域,是正式由總統府接管了嗎?
此外,我深入調查了一下總統府設置相關委員會的法源依據,一樣以蔡政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為例,法源依據為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》和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》(不知道為什麼這條沒有官方資料可查)。其中,尤其是這個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》
總統府設置任務編組委員會的依據為:
第 28 條 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,所需人員,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。
這邊說的「機關」是指總統府嗎?根據同法第3條之規定:「機關:就法定事務,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,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(以下簡稱組織法規)設立,行使公權力之組織。」似乎看起來蠻合理的;但也在同一法條的第2條之1規定:「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(以下簡稱機關)。」這麼說來,總統府設置委員會的法源依據,引用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》,是在暗示,**總統府是「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」是嗎?**怪不得會被外界批評:
”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,並無另設委員會的規定;沒有法源基礎的委員會,就如同「加蓋的違建」。且中華民國憲法規定「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」,就算應新設三委員會,也該設在行政院之下。也難怪賴總統會被在野黨批評為架空卓榮泰,甚至成了「太上行政院長」。”
另外蠻有趣的是,蔡政府時期的「人權」焦點議題分類,在現在的總統府網站完全拿掉了,只能用網頁時光機回顧;但反而馬總統時期「陽光法案」分類下的「廉政委員會」相關資料、設置要點、會議紀錄等等,都還在現行的總統府官網上查得到。(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/Page/175)
而蔡政府任內的另一個任務編組委員會,「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」則是另外拉出來成立一個網站,因此保留至今。不知道是不是為了避免像人權諮詢委員會一樣被連根拔起。